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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2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0122刑初4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司机,住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南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会杰,吉林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建及其辩护人王会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建自2015年3月起,在长春市天悦洗浴宾馆认识,当时天悦宾馆按摩师林玉欣,被告人刘洪建多次去天悦宾馆找林玉欣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洪建为保持和林玉欣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给林玉欣买东西和钱财,但自2015年10月份起,林玉欣对被告人刘洪建态度逐渐冷淡,被告人刘洪建多次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林玉欣均未同意,被告人刘洪建逐渐产生憎恨心理,产生杀人想法。2016年1月11日上午,林玉欣自称因手头拮据联系被告人刘洪建,被告人刘洪建佯装去双阳,在家准备好尖刀、绳子和胶带,准备杀害林玉欣,当晚被告人刘洪建开车将林玉欣载至合隆镇华月宾馆,两人入住402房间,在房间内林玉欣向被告人刘洪建索要人民币10,000.00元,因被告人刘洪建钱包里现金不够,林玉欣将被告人刘洪建手上戴的戒指要下,称用戒指抵3,000.00元,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刘洪建就决心杀死林玉欣。2016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刘洪建用准备好的尖刀扎林玉欣十余刀,并扬言杀死林玉欣,至林玉欣身体多处受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玉欣之伤为轻伤。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许明、魏永丽证言;(三)被害人林玉欣的陈述;(四)被告人刘洪建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并认为,被告人刘洪建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建杀人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洪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洪建系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洪建自2015年3月起,在长春市天悦洗浴宾馆与天悦宾馆按摩师林玉欣相识,之后多次去天悦宾馆找林玉欣发生性关系,并为保持和林玉欣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给林玉欣买东西和钱财。自2015年10月起,林玉欣对被告人刘洪建态度逐渐冷淡,被告人刘洪建多次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林玉欣均未同意,刘洪建逐渐产生憎恨心理并产生杀人想法。2016年1月11日上午,林玉欣称因手头拮据联系被告人刘洪建,刘洪建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尖刀、绳子和胶带,于当晚开车将林玉欣载至合隆镇华月宾馆,两人入住402房间,在房间内林玉欣向被告人刘洪建索要人民币1万元,因被告人刘洪建钱包里只有人民币7000元,林玉欣将被告人刘洪建手上戴的戒指要下,称用戒指抵3000元。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刘洪建就决心杀死林玉欣。2016年1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刘洪建用准备好的尖刀扎林玉欣十余刀,至林玉欣身体多处受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玉欣之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洪建家属赔偿被害人林玉欣人民币8万元,被害人林玉欣对被告人刘洪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洪建在庭审中供认,无辩解意见。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洪建作案时已满18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洪建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林玉欣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4、照片:系被告人刘洪建扎伤被害人林玉欣时所使用的凶器的照片。5、扣押清单:证实尖刀一把、胶带1卷、绳子一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明证言:我是合隆镇华月宾馆的老板。今天早上在我们宾馆一个中年男子把一个女的扎了。2013年1月12日凌晨4点服务员听到喊声。是我打电话报的警。2016年1月12日凌晨4点左右的时候,我当时在华月宾馆一楼住,我接到宾馆吧台电话,我们家服务员说电梯里杀人了让我赶紧起来。我说赶紧报警,我就穿衣服赶紧起来了。当时第一个发现的服务员是姓魏的服务员。到了。我没看见是怎么受伤的,我是后来才知道这个女孩是被刀扎伤的。我看见这个男的从楼梯下来,我就问他:你是哪屋的?我们服务员也问了,你是哪屋的?那个男的说:我是三楼的。那个受伤的女的说,就是他,我和那个男的说:你别动,你咋给人这个小姑娘扎了呢?那个男的说,她认识我一年多了,他骗我钱。他就在沙发上坐着。他要上楼取东西,说取什么我忘了,我就没让他动,他一直就坐着,我们在厅里站着,也都没说话,警察就来了。2、证人魏永丽证言:我是合隆华月宾馆的服务员,2016年1月12日凌晨4点钟左右,在我们宾馆电梯内一个男子用刀将一个女的扎伤了,连续扎了好几刀,我看到这个过程了。后来我看电脑登记信息房间的客人,被扎伤的女子叫林玉欣,2016年1月12日凌晨四点钟左右,我在华月宾馆的一楼睡觉时,我听见楼上有人大声喊,具体喊啥我没听清,我就起来上楼了,我到三楼的时候,听见电梯里有声音,我就按电梯了,电梯门打开的时候,我就看见一个女的子(林玉欣)靠着电梯坐着,上身穿了一件T恤衫下身只穿了一条内裤,林玉欣的身上全是血,我还看见有一个光着身子的人,手里拿着一个类似刀的物品,往那个女子的身上扎。这时候电梯门就关上了。我就赶紧下楼让吧台服务员和老板许明报警了。我们报警的过程中,林玉欣就从楼梯间走出来了,我看见林玉欣浑身是血,就让林玉欣坐在吧台旁边了,林玉欣和我说,快点救我,我害怕那个男子再下来杀我,还让我们把她藏起来。我就说他不能下来了,我们正报警呢。过了三、五分钟左右,和林玉欣同住的男子刘洪建也下来了,我就问林玉欣,是不是他?林玉欣就说,是他。老板许明就把刘洪建拦住了。林玉欣让我上楼去4002房间帮她取苹果手机、包和衣服我就到4002房间去把林玉欣的手机、包和衣服取下来了在4002房间门口、走廊电梯内全是血,我下来的时候派出所的警察就到现场了。林玉欣和刘洪建是2016年1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入住的。刘洪建因为啥将林玉欣扎伤那我不知道。当时我没看清楚,后来我到楼上取物品的时候,我看见4002房间里的地面上有一把长约20厘米的尖刀,样式类似于剔骨刀。林玉欣和刘洪建入住的时候,我给他们刷身份证登记了,并将人员信息上传到公安部门的实名登网站上了我们宾馆的电梯、走廊里都有视频监控。(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玉欣陈述:我是被刘洪建用刀扎伤住院的,在2015年1月12日早上,那时候天还没亮,在合隆镇华月宾馆内。从2015年3、4月份,我在长春天悦洗洛宾馆做保健技师,刘洪建经常去我那点我,每次我俩都发生过性关系,我俩从那时候就认识了,我俩以干爹和女儿相称,平时他给我买过东西,衣服、裤子、项链,我过生日还给我买一个苹果6手机,还要和我发生关系我问他能不能帮我,他不直接回答我,他就转移话题,还劝我喝酒,我没喝,后来我说要买点水果和肯德基给我弟弟和我爸,他说他买,吃完饭后他帮我买了肯德基和水果送到家去了,他又让我出来说想找我好好聊聊,我就出来了,他开车拉我往730宾馆走,说到那聊聊,在去宾馆的路上他还去农行取了点钱,说帮我,到了730宾馆他没停,我问他去哪,他说去合隆,我说那就别谈了,别去了,他说走到这了,走吧,爹能帮你,给你一万元钱,咱俩好好谈谈,他拉着我到了合隆华月宾馆,开完房后我俩进了4002房间,进房间后他让我给他买口香糖,我没去,他挺生气,他让我喝酒,我喝了一口就不喝了,之后他说爹能帮你,就给我拿钱,我查是7000元钱,给我后我也查一遍,就放包里了,我说还差3000元钱,你戒指顶吧,他让我摘,我没摘下来,他自己摘下来了,他和我说明早去银行给我取,我还能差你的3000元钱吗,后来我俩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我就睡觉了,等我醒了的时候,他就用手掐我脖子,还用被蒙我,还说你咋这么狠,说不联系就不联系我了,我今天得整死你,我就挣扎,这时候我就感觉他拿刀往我上身扎,我就感觉特别疼,我一动就看见,他真拿把长刀在扎我,他边扎我我边用右手挡着,我就喊救命啊,我就反抗,他还按着我不让我起来,我挣扎着就往门口跑,门打开之后我就往外跑,刚跑出去他就把我拽回来了扎我,我又挣开了跑出去了,跑到走廊里我还喊救命,他追了上来还用刀扎我,边扎我还边说今天我必须杀死你,我又跑到了电梯那,我把电梯按开了,我就进去了,他又进电梯里一直扎我,他在扎我的过程中我听见一个女的喊干啥呢,还说啥了我记不清了,他也没停继续扎我,后来给我扎的一点力气没有了,我快上不来气了,我就倒在电梯一个角落里了不能动了,他看见我不动了可能以为我死了,他就走了。之后我缓了一会,看见跟前也没人,我挣扎着爬起来,从步梯那走到一楼,到了一楼我就跟吧台服务员说救命啊,服务员给我找了个被子披上了,他们就帮我捂着我的伤口,这时候刘洪建下来了就要往出走,宾馆人问我这个人是谁,我说就是这个人扎的我,宾馆有个男的跟刘洪建说你不能走,就把他拦住了,然后他就坐在一楼大堂的沙发上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然后我也上救护车了,剩下的我就不知道了。刘洪建就是用一个挺长一个尖刀扎我的,具体样子我也没看清。刘洪建他就想用刀扎我脖子和我上身,他扎我的过程中我跟他反抗了,有几刀扎在我腿上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了。我不知道他为什么用刀扎我,我就听见他说要扎死我,刘洪建扎我时的刀是哪来的我不知道。那时候我正在睡觉,他趁我不注意的时候用手掐我还用刀扎的我。刘洪建在扎我的时候他好像是啥也没穿,我是上身穿着半截袖,下身就穿着内裤。(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洪建供述:我是2016年1月13日因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的。2016年1月12日早上在合隆镇华月宾馆内我用刀将林玉欣扎了。我在2015年3月份在长春天悦宾馆嫖娼的时候认识林玉欣的,后来我经常去找她,我俩就熟悉了,我也对林玉欣产生了好感,林玉欣经常管我要钱,开始的时候对我还行,后来对我就不怎么好了,她管我要钱还不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挺生气,后来因为她过生日和做双眼皮的事我就更生气了,一直想教训林玉欣,那时候我就是想打她出出气,直到2105年11月份的时候我在长春火烧里加油站西侧捡到一把尖刀,我就有了用这把尖刀扎他的想法,直到2016年1月12日的时候林玉欣约我,管我要钱,还拿了我的戒指,我很生气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就是捡的那把刀)把她扎了。2015年1月11日上午林玉欣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后来她又给我发短信,说想找我聊聊,我当时在家呢,我骗她说我在双阳呢,得晚上回来,我们就约在晚上见面了,在家的时候我就把我之前捡的那把刀放在我的包里了,包里还有我之前准备的绳子和胶带,我寻思晚上我俩要是聊的好我就不扎她了,要是聊的不好我就用刀扎她,晚上我开车去四季青小学那接的她,上车后她就管我要钱,我说我没有,咱俩先吃点饭吧,然后我俩去吃饭了,吃完饭给林玉欣买点东西就往林玉欣家走,到了林玉欣家附近,林玉欣还管我要钱,我说没有,林玉欣要把我电话拿走,我没同意,我说要不你给你钱,林玉欣同意了,说要6000元钱,我说车去长春大成玉米附近的农行取3700元钱,林玉欣说去长春730宾馆,我顺嘴答应了,到了730宾馆那我没停车,直接奔合隆去了,林玉欣问我咋不停呢,我说730宾馆怕碰到熟人,咱们去合隆,林玉欣说去合隆得一万元钱,我顺嘴答应了,我这时候就挺生气,到了合隆的华月宾馆我俩开了房间,进了房间林玉欣直接就管我要钱,还把我包拿过去拿钱,她数完钱说钱不够,只有7000元钱,还差3000元钱,让我去银行取,我说明天给你,她说你手上戴戒指呢,你把戒指给我吧,然后就把我手上的戒指拽走了,我当时更生气了,我也没说啥就跟她洗澡发生了性关系,完事之后我俩就睡觉了,我睡醒了问林玉欣几点,林玉欣说4点了,我说那就再睡一会吧,过一会我又跟她说你把戒指给我呗,林玉欣说不能给你,我就从床头柜的包里拿出事先准备的尖刀趁林玉欣不注意,扎在林玉欣右侧的肋部,林玉欣一下就醒了起来跟我反抗,我用膝盖压住林玉欣的后脖颈,让她脸朝下,我怕她喊,我俩在床上撕把一会就撕把到地上了,在地上我又扎了她几刀,具体扎几刀我记不清了,扎哪也没注意,好像是扎她上身了,当时林玉欣还喊救命啥的,撕把几下林玉欣起来往门口跑.门打开了我又把林玉欣拽屋里了,撕把几下林玉欣跑出去了,我追上去在走廊里我又扎了林玉欣几刀,具体几刀扎哪记不清了,林玉欣在走廊里还喊救命啥的,林玉欣跑到电梯那把电梯按开进去了,我也追进去了,在电梯里我用刀又扎了林玉欣几刀,具体扎几刀我记不清了,这时宾馆的服务员跑上来了,喊了几句话,具体喊啥我没听清,然后就跑了,我看林玉欣在电梯的角落里不会动了,满身是血,我就拿刀回房间了,我把刀扔在房间里桌子空了,我又冲个澡,把之前林玉欣在我这拿的7000元,戒指找了一圈没找到,我穿衣服就往楼下走,服务员问我是哪个房间的,我说是302的,服务员说不是402的吗,我说对,我说差了。宾馆老板看我要走说你不能走,我说我不走你报警吧,他说我报完了,然后我就坐在一楼大堂的沙发上了,不一会警察来了,把我带我房间里找到我作案时用的尖刀,之后又把我带到派出所在2015年11月份我在火烧里加油站西侧那捡刀那把尖刀的时候就有想用刀扎林玉欣的想法的。我捡到的那把尖刀白的刀把,单刃的剪刀,能有20公分左右。我起初就想扎她,也没想把她扎啥样,后来我就不计后果了,就一直用刀扎她,想扎死她。就最开始在床上的时候我趁她不注意扎她右侧肋部那了,剩下的我记不清扎了几刀扎哪了,好像都是扎她上身了。当时在电梯里我看林玉欣满身是血,倚在电梯角落里不动了我就不扎了。她要是还能动还跟我撕把我还得扎她。我知道用刀多次扎人的上身会致人死亡。之前我就准备好刀要扎林玉欣了,后来在华月宾馆开完房之后因为这些事我更生气,我也就不计后果了,就是用刀扎她了。我包里准备的绳子和胶带绳子是要绑她用,我怕她跟我撕把,胶带是要粘她嘴用的,我怕她喊。我当时没来的及用绳子和胶带。(五)鉴定意见1、农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临床法医学检查:右颈部见1.5cm已缝合创口,右锁骨上见1.Ocm已缝合创口,右下腹见“长18.Ocm已缝合创口,右侧侧腹壁见两处已缝合创口分别长1.5cm。右前臂石膏固定,右手环指呈屈曲状,背伸受限,右手臂见8处已缝合创口,分别长1.6cm、1.Ocm、1.Ocm、1.5cm、5.5cm、8.3cm、0.5cm、0.5cm。左前臂外侧见1.Ocm已缝合创口,左手小指第三节见0.8cm皮肤划伤。右小腿外侧见2.5cm已缝合创口。体表创口累计长度为28.9cm。三、分析说明:根据案情介绍及病历记载,结合法医临床学检查:本例外伤致腹壁穿透创、体表创口,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4i、5.11.3b之有关规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林玉欣腹壁穿透创伤构成轻伤二级;体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2、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在上述所检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尖刀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与林玉欣血样的DNA分型一致。(五)检查、勘验等笔录被告人刘洪建指认扎伤林玉欣的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刘洪建对作案工具、作案现场进行指认。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洪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洪建向法庭提供证据:赔偿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各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洪建家属赔偿被害人林玉欣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林玉欣对被告人刘洪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刘洪建故意杀人,致一人轻伤的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洪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洪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洪建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庭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第六十七条一款(如实供述)、第二十三条(未遂)、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之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洪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胶带1卷、绳子一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大威代理审判员  鲁 雪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