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子芝与路艳萍、刘承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子芝,路艳萍,刘承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314号申请人张子芝。被申请人路艳萍,被申请人刘承周。申请人张子芝与被申请人路艳萍、刘承周张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承周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刘承周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