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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执4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与贾龙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贾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4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负责人邓旭燕,邮政银行巴市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贾龙生,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诉贾龙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龙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3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