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君与谢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君,谢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赵君。被执行人谢婷婷。赵君与谢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谢婷婷自愿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君借款本金4.5万元,分期还款,被执行人分别于2016月4月8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6年7月8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6年10月8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7年1月8日前归还1.5万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并应支付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照未还款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执行人谢婷婷负担,于2016年4月8日前一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君。因被执行人谢婷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谢婷婷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婷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谢婷婷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赵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