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丁某与黄某甲、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977号原告: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年、孙柯,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原告丁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虹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