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5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华贵与黄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贵,黄明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5329号原告:王华贵,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黄明华,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华贵诉被告黄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华贵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华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华贵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权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