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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志刚与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志刚,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821号原告:申志刚,农民。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神兴小区神兴大厦4-410。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申志刚与被告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申志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申志刚负担。审判员  牛金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