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1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智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亚军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5900元,执行费8359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7日、2016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李亚军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的奥迪牌汽车和被执行人李亚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模范街xx号面积为76.5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李亚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诚凯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13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李亚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