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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新然与余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然,余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然。被执行人余晃。申请执行人刘新然与被执行人余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8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余晃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新然766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