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方显能与苏陵、夏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显能,苏陵,夏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575号原告:方显能。被告:苏陵。被告:夏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显能诉被告苏陵、夏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显能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显能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显能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媛_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