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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穆某某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6)黑12刑申1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穆某某: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法刑初第15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黑12刑终5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经听证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一、二审一致,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他人通告的方式,敲诈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的申诉意见因无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本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亦无不当。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