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亚军申请执行曲杰、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军,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军,男,41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彩,董事长。被执行人曲杰,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内0403执4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在你行账户。现因本案需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赤峰宏基建筑有限公司在你行账号为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