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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柯桂花、吴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柯桂花,吴文兵,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负责人:夏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柯桂花,务农。被执行人:吴文兵,务农。被执行人:李治国,私营业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柯桂花、吴文兵、李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桂花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5年9月8日前利息为7004.38元;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算);被执行人吴文兵、李治国对被执行人柯桂花应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2.50元、申请执行费7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桂花、吴文兵、李治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堂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