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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胡玉娥与王延华、长葛市信捷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娥,王延华,长葛市信捷寄卖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1899号原告胡玉娥,女,1967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锋,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延华,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长葛市信捷寄卖行,住所地,长葛市滨河路北段。负责人王保兴。原告胡玉娥因与被告王延华、长葛市信捷寄卖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受理,2016年9月22日原告胡玉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延华、长葛市信捷寄卖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娥撤回对被告王延华、长葛市信捷寄卖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玉娥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审 判 员  任伟娜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