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罗詹坪、罗永平申请执行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合同纠纷2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詹坪,罗永平,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252-2号申请执行人罗詹坪,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永平,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住所地:凉山州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二组投资人:高洪发本院在执行罗詹坪、罗永平与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