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2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永新与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新,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肖永新。被执行人李俊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永新与被执行人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开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58号5幢4单元6层1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码: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因在该案中,李开军不承担该案的给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开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58号5幢4单元6层1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码: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