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匡荣华诉被告匡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荣华,匡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731号原告:匡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匡尚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原告匡荣华诉被告匡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匡荣华申请减、免、缓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