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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匡荣华诉被告匡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荣华,匡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731号原告:匡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匡尚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原告匡荣华诉被告匡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匡荣华申请减、免、缓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