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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水生与郑宗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生,郑宗昌,郑宗方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078号原告:郑水生,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江芳,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原告郑水生妻子。被告:郑宗昌,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第三人:郑宗方,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生与被告郑宗昌、第三人郑宗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水生于2016年9月22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水生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