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水生与郑宗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生,郑宗昌,郑宗方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078号原告:郑水生,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江芳,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系原告郑水生妻子。被告:郑宗昌,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第三人:郑宗方,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生与被告郑宗昌、第三人郑宗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水生于2016年9月22日自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水生负担。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