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2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穆道柱与裴国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道柱,裴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2467号申请执行人:穆道柱,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裴国军,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穆道柱与裴国军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