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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754号原告:焦某。被告:王某。焦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闫润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