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754号原告:焦某。被告:王某。焦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闫润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