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范宝庆与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宝庆,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3119号原告范宝庆,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知洞,董事长。原告范宝庆与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宝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范宝庆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与原告签订《农产品配送协议》及《产品积分兑换协议书》,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800元的配送农产品及赠送加油卡的全部费用。被告向原告配送了2个月的蔬菜并赠送5个月加油卡,后由于被告无力支付,2016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退款协议,根据约定,双方解除上述协议,被告应在2016年4月20日前将剩余款项5720元退还给原告。但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履行,故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720元,并自2016年4月20日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产品配送协议一份、产品积分兑换协议书一份、退款协议书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利息的给付未进行约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协议书中约定的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范宝庆欠款57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永峰审 判 员 闫雪竹人民陪审员 任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