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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党良宣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良宣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728号罪犯党良宣,别化名党兵,男,1970年出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6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党良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15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监狱局服刑;2009年5月30日罪犯党良宣遣疆,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四监区(以下简称:米兰监狱)服刑。2012年3月30日经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二刑执字第05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8日经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二刑执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党良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在米兰监狱四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于帅、冯爱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党良宣在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政治88.8分,文化89.7分,技术85.8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党良宣自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30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30次,兵团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表扬2次,共获奖分120分,出勤100%,功效100%,连续5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党良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良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