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0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付学敏上诉付学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学敏,付学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0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学敏,女,1941年3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学田,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娟,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村居民。上诉人付学敏因与被上诉人付学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付学敏于2016年9月22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付学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学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付学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解学锋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周熙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晴书记员 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