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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德生罚金刑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陈德生,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德生,男,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敏,女,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德生、张敏罚金一案,本院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8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德生给付罚金150000元,被执行人张敏给付罚金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生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元宝街3幢401室房屋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德生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元宝街3幢401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中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