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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熊娟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娟,王剑锋,姚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827号申请执行人熊娟,女,1981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剑锋,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姚鄂萍,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熊娟与被执行人王剑锋、姚鄂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02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确定: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二、借款利息(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每日按借款总额的万分之八计算);四、实践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娟于2016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剑锋、姚鄂萍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剑锋、姚鄂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熊娟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8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左红卫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 淼-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