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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与北京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北京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623号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褚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周登宇,厂长。被告北京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赵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诉被告北京俊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于2016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5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宇峰纸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