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4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永峰申请执行刘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峰,刘义平,王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95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峰,又名张永蜂,男,汉族,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刘义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改花,女,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张永峰申请执行刘义平、王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义平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关于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有债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义平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张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债权元;二、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