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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国峰与被执行人付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峰,付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峰,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西大**号村3社,身份证号码:220724197509144819.被执行人付奎,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肖家乡西大**号村2社,身份证号码:222303197008073811.申请执行人齐国峰与被执行人付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吉078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给付原告齐国峰水稻款人民币2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庞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付奎承担。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执15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连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