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887号起诉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任建辉,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仲,系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7万元;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接收起诉材料并登记。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萃兮华都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合同的约定应为有效。其次,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故该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故起诉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其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将上述意见告知起诉人,起诉人仍坚持告诉。故对于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北京市环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