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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86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农民。被告成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雨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