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86号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农民。被告成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曹建斌审判员 郭杜娟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雨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