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进伟与吴晓强、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伟,吴晓强,杜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4852号原告:吴进伟。被告:吴晓强。委托代理人:韦振凯,浙江良济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杜丽华。原告吴进伟与被告吴晓强、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吴晓强、杜丽华归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138万元(利息已从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以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杜丽华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进伟、被告吴晓强的委托代理人韦振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4日,原告吴进伟向被告吴晓强出借300万元,次日,被告吴晓强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300万元,借期从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5日止,未约定利息,如逾期还款,则每天赔偿5%的违约金。款项出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吴晓强、杜丽华于2000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强、杜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进伟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40元,由被告吴晓强、杜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陈新文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