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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柳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418号原告:柳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高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原告柳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柳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柳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