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廖杰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杰,绰号:尿结石,男,1990年8月13日生,户籍所在地为荥经县。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爱萍、代理检察员曾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上旬期间,被告人廖杰多次非法进行毒品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某(绰号:二娃,15周岁,生于2001年2月26日)通过吸毒人员王某(绰号:老甲)得知被告人廖杰电话号码,并向廖杰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廖杰在通往自家住所巷道内,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2、2016年4月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王某、罗某(绰号:老田)到廖杰家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杰将二人带往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吸毒人员徐某家。在徐某家中,廖杰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赊销给吸毒人员王某,并在徐家中共同吸食上述毒品;3、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吸毒人员王某、罗某联系廖杰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杰在荥经县严道镇财富中心吸毒人员罗某家中,以每袋100元的价格先后将两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罗某。数日后,王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将220元的款项转账给被告人廖杰;4、2016年4月23日中午,吸毒人员谭某联系廖杰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杰在荥经县严道镇财富中心吸毒人员石某家中,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石某;5、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廖杰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杰在荥经县严道镇民主路(小地名:校分部)外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6、2016年4月30日凌晨,吸毒人员王某通过手机QQ联系被告人廖杰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杰在吸毒人员徐某家中,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以100元的价格赊销给王某。次日,王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将100元毒资转账给廖杰;7、2016年5月7日晚上,吸毒人员王某联系廖杰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廖杰在荥经县严道镇财富中心,将一袋甲基苯丙胺以1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谭某,王、谭二人将毒品带到吸毒人员徐某家中共同吸食。2016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廖杰在荥经县明阳商务酒店外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在其身穿短裤包内查获一铁盒,盒内装有两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59克),在其所驾轿车副驾驶脚垫上查获一袋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0.29克),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上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共计1.88克及被告人持有的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公安机关将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分别抽样送往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杰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杰的人口信息、李某某的户籍信息、荥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雅公物鉴(2016)4041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王某支付宝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时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贩卖毒品地点照片、荥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王某、罗某、石某、谭某、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廖杰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杰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杰被挡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及其车辆内的毒品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廖杰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杰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存放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1.88克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蒲彦桦审 判 员 何 涛人民陪审员 汪承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