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艳与李书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李书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566号原告杨艳,女,198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书阳,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李书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季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乃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