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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聂小浪与被告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广虎、景成学、刘广福、罗福彬、胡俊、蒲军德、罗丰平、佘在朝、周平、刘奇兴、曹宗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浪,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刘广虎,景成学,刘广福,罗福彬,胡俊,蒲军德,罗丰平,佘在朝,周平,刘奇兴,曹宗义

案由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733号原告聂小浪,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宇,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朱元乡肖家河村法定代表人苟鹏,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6234604-0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峰,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广虎,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景成学,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广福,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罗福彬,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胡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江县。被告蒲军德,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罗丰平,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佘在朝,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广虎、景成学、刘广福、罗福彬、胡俊、蒲军德、罗丰平、佘在朝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之,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奇兴,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开江县,现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被告曹宗义,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开江县。原告聂小浪与被告通江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广虎、景成学、刘广福、罗福彬、胡俊、蒲军德、罗丰平、佘在朝、周平、刘奇兴、曹宗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天向原告聂小浪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472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聂小浪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导审判员 唐建中审判员 邓于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