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开原市支公司申请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开原市支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开原市支公司。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开原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XX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庆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