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权、刘凤梅、姚永胜、董春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春纪,魏权,姚永胜,刘凤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409号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15号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峰,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纪,女,198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魏权,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姚永胜,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刘凤梅,女,196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董春纪、魏权、姚永胜、刘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余 璇代理审判员 关海东人民陪审员 刘爱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