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23民初253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某某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熊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恋爱,2006年7月18日生育女儿熊某1,2007年4月5日在商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07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常年分居在外务工,孩子由原告家人照顾。2010年7月间,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一走了之,不知去向,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已6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于2006年7月18日生育女孩熊某1,2007年4月5日在商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一般,2010年,原、被告共同外出浙江省温岭市务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陈某某独自离开租住地,去向不明,原告在浙江省温岭市多方寻找未果。2011年,原告熊某某回到商南县试马镇大坪村居住,曾多次前往被告陈某某的父母居住的商南县城关镇碾盘村打听被告音讯,均没有结果,至今被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2016年3月1日,原告熊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熊某某当庭陈述,以及下列材料在卷佐证。1、原告提交的陕商结字第s0700743号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提交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子女状况;原告提交的2016年2月22日试马镇大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6年8月25日,对熊某2、熊某3的调查笔录,以及法庭依职权对被告陈某某的父母陈荣某、王金某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某自2010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原告熊某某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结婚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二人聚少离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夫妻关系淡漠。2010年,被告陈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后从租住地出走,至今已六年未归,多年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熊某某提出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孩子熊某1暂时随原告熊某某生活为宜。由于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部分无法核实,故本案对此不予涉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鲁厚强人民陪审员 毛金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