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7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蒋志超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超,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426号原告:蒋志超,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超,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蒋志超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蒋志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志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