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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蒋志超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超,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7426号原告:蒋志超,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超,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蒋志超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蒋志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志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