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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7119黎桂芳与被告西安朗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桂芳,西安朗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119号原告黎桂芳,女,汉族。被告西安朗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杰。原告黎桂芳与被告西安朗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黎桂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桂芳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