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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9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曹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曹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曹泾村13队村路(G1501高速公路东侧桥洞边)被害人安某某牌号为苏AM的江淮牌小型汽车停放处,将该车左后侧窗玻璃砸碎,窃得被害人安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各1本、红双喜牌香烟2盒、串珠1串及黑色帽子1顶等物。被害人安某某听到车辆报警声后赶至上述地点,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后联系朋友王某某及刘某某等人至现场,在控制被告人杨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持木棍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右肘等部位,致其受伤。被窃财物被民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安某某。经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四肢多处皮肤擦伤,未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安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祝德军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鉴定书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发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均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系犯罪未遂,据此,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1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施美蓉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