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水林、廖秋生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水林,廖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特10号申请人黄水林。申请人廖秋生。申请人黄水林与申请人廖秋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申请人廖小红、廖秋生未在本院指定2016年9月22日前向本院补充陈述。本院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黄水林、廖秋生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