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彭文联与刘加兵、代中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联,刘加兵,代中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237号原告:彭文联,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襄河镇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刘加兵,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代中艮,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系被告刘加兵妻子)。原告彭文联诉被告刘加兵、代中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文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加兵、代中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文联诉称:其与刘加兵系朋友关系,刘加兵与代中艮系夫妻关系,刘加兵因其妻子代中艮治病需要,向彭文联借款100000元。刘加兵于2014年9月14日出具100000元借条一张。其曾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其借款。故其起诉到院要求,1、两被告偿还100000借款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4起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刘加兵、代中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彭文联与刘加兵系朋友关系,刘加兵与代中艮系夫妻关系,刘加兵因其妻子代中艮治病需要,向彭文联借款100000元,刘加兵于2014年9月14日出具100000元借条一张交彭文联收执。至今上述款项分文未付,故彭文联起诉到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彭文联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张,本庭调查刘加兵与代中艮结婚登记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彭文联与刘加兵、代中艮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中,刘加兵与代中艮系夫妻关系,虽然2014年9月14日100000元欠条由刘加兵出具,但该借款民事行为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笔债务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彭文联所诉,有刘加兵出具的100000元借条存卷佐证。故对彭文联要求刘加兵、代中艮偿还1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刘加兵、代中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加兵、代中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文联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加兵、代中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洁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