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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王升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等与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升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升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129号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平度市同和工业园平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姜义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珅,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TEL:。委托代理人崔美兰,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TEL:。被告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州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61253013Q。法定代表人王学磊,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升尧.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云鑫,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振强,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TEL:。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王升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3669.3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升尧原系原告处员工,2007年8月未经原告同意,在未办理任何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到被告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王升尧离职后,原告因管理人员频繁交替及工作疏忽,一直正常发放被告王升尧工资,截止到2015年10月,原告支付工资数额共计223669.37元。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并于2016年5月17日正式发函给被告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但被告青岛韩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被告王升尧于2007年8月之前就在原告处工作,被告王升尧为原告的职工,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至2015年10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即原告与被告王升尧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23669.37元,实际上就是在原告与被告王升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07年8月至2015年10月),双方对原告给被告王升尧发放的工资发生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以及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的适用本法;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的原则,原告就该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5元,退给原告青岛景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