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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迎新村第一村民小组与王辉、刘永芝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迎新村第一村民小组,王辉,刘永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57号原告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迎新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庆,社主任。诉讼代表人王志杰。诉讼代表人王树东。诉讼代表人刘忠兴。被告王辉。被告刘永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迎新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王辉、刘永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迎新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惠市建设街道办事处迎新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112元。审 判 长  陈大辉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