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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喜有与周华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有,周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有。被执行人周华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十堰中民开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华平向申请执行人王喜有补偿6000元及支付346元工资,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周华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华平银行存款64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