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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邢文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邢文英,宋军委,王鹏飞,孙高建,孙五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谷邢庄小区驿通商务楼6层。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文英,女,汉族,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宋玉发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委,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宋玉发之子。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国新,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飞,男,汉族,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高建,男,汉族,1993年9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驿城区。原审被告:孙五妮,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文英、宋军委、王鹏飞、孙高建,原审被告孙五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