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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仲伟龙、鲁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仲伟龙,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307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宜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连云港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自才,连云港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仲伟龙。被执行人鲁娟。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赣计生征字(2015)004085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