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程某某,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