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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雷建勋与刘志刚、山西宇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建勋,刘志刚,山西宇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财保37号申请人雷建勋。被申请人刘志刚。被申请人山西宇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178号(翔龙商务大厦813室)。法定代表人陈锋。申请人雷建勋与被申请人刘志刚、山西宇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2263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伍佰伍拾贰万贰仟陆佰叁拾叁元玫角陆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建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刚、山西宇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22633.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雷建勋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